浙江一处长在地铁猥亵他人被拘 12 日,判轻了吗?

国内 h6883153w 2023-05-31 23:14 6 0

5 月 30 日,网上流传的两张截图引发网友关注,一张是 "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免去陈东同志的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职务 " 的通知。通知发布时间为 5 月 27 日。


另一张截图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。处罚决定书显示,今年 3 月 1 日,违法人陈东在杭州地铁 2 号线上对李某某实施猥亵。陈东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,且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,属严重情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陈东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。



5 月 30 日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证实,两个 " 陈东 " 为同一人。相关负责人表示,已将其调离公务员队伍。据报道,事发后,陈东已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属的事业单位省海洋科学院任职,职务为 " 管理六级职员 "。有网友提出,仅仅是治安处罚?刑法不是规定了猥亵罪,为什么不以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?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?对此,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 @安律说法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:


首先,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违背他人意愿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。该行为有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分。其中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的方式实施猥亵的,构成强制猥亵罪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 237 条,一般可以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而一般违法又分为一般和严重之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 44 条规定,猥亵他人的,情节恶劣的,处 5-10 日拘留。具有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 14 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才处 10-15 日拘留。具体到本案,陈某在地铁上的所作所为虽然不构成犯罪,但是被行政拘留 12 日,性质恶劣程度也可见一斑。

其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 40 条规定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,而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 137 条规定,对 "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 ",给予处分;情节严重的,开除党籍。

具体到本案,陈某身为公职人员,做出这样的事情,确实应该受到处分,而是否予以开除,需要看其情节是否属于 " 情节严重 "。那么,哪些情况属于 " 情节严重 "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因而相关部门对陈某的处置从规定上看起来也不存在什么问题。


评论区